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9838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安顺市提升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工作二十五条(试行) | ||
文 号: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措施,旨在全面提升我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一部分 加强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成立提升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工作,每年召开一次专项工作总结会。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比照执行。学校应成立体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体育教育工作方案和学生体质健康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亲自抓。
第二部分 完善学校体育课程体系
第二条 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学校应建立体育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按照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开展体育课程教学,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所有中小学每周在保证规定课时的基础上,开展1节学生体质提升训练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积极推进,每天开展一节体育课,可通过分年级开设体育大课等方式开展。鼓励学校通过创新模式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学生竞技类培训课。
第三条 规范体育课程内容。学校应建立体育课程教学体系,规范体育教学,优化体育课程结构,增加趣味性和实效性。鼓励引入中华传统体育项目,丰富学生体育选择,激发学生运动兴趣。体育教师应按照《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计划地开展体育教学工作。每节课应该包括10分钟左右的体能练习。
第四条 学生运动技能培养。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情况,制定学生运动技能培养计划,纳入体育课程教学,在学生入校1年内培养1-2项运动技能,让学生具备参加校级(含)以上体育竞赛能力。
第三部分 提升体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加强体育教师培训。定期组织体育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升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鼓励体育教师创新教学方法,提高体育课堂教学质量。每位体育教师平均每学年参加县级及以上体育专项培训学时不少于8学时,兼职体育教师不少于16学时。
第六条 优化教师队伍。学校教师用编计划要向体育教师倾斜,逐步补齐体育教师缺口。兼职体育教师应相对稳定,做好岗前培训,明确1-2名专职体育教师担任1名兼职教师指导任务。小学阶段兼职体育教师不得是本班语文、数学或英语学科教师;初中阶段兼职体育教师不得是本班中考文化学科教师,高中阶段不得使用兼职体育教师。体育教师不得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从事学校行政管理的体育教师必须担任体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提高体育课堂教学质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体育课程教学指导,定期开展体育课听课工作,每学期听课覆盖本区域学校数的三分之一,每两年全覆盖区域学校。(听课采取现场随机选取听课对象方式进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组织一次体育优质课竞赛,参赛名额向乡村学校体育教师倾斜。鼓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一校一名师”培养计划。
第八条 加强体育法治宣传教育。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学校和教师知晓法律的相关规定,推动学校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九条 实施小班化教学。鼓励学校推行体育小班化教学,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指导和关注,提高体育教学效果。
第四部分 强化课外体育锻炼
第十条 保证体育大课间时长。学校每天上午体育大课间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节课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积极探索下午体育大课间开设,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校内运动。体育大课间时间不应包含眼保健操,任何学科教师不得占用大课间提前上课或拖堂。
第十一条 保障大课间内容。学校体育大课间内容每次不得少于3项,学校可以结合地方文化创建特色体育大课间,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符合该学段学生体育锻炼要求。
第十二条 保障大课间运动质量。学校体育大课间应达到该年龄段学生运动量的标准,确保学生通过体育大课间,达到体育锻炼的效果。运动时间内应即到即锻炼,不得开展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学校应邀请体育教师参加学生家长会,向学生家长宣传家庭体育锻炼的重要性,鼓励家长督促孩子完成家庭作业的同时安排适量的家庭体育锻炼,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第五部分 完善体育竞赛体系
第十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举办市级学生体育运动会或单项体育赛事,增加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机会,每年组织赛事不少于5类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县(区)级选拔,扩大参赛面和增加参赛人数;积极组织校际体育联赛,每年不少于5类次。
第十五条 建立校内体育联赛机制。各学校建立校内体育竞赛机制,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开展校内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学生参与度和运动水平,每校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社团建设。学校应建立体育运动类社团,支持社团活动开展。500人及以下学校建立体育运动类社团不少于3个,(学校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200人以下学校不得少于1个)500人以上学校不得少于4个,1000人以上学校不少于6个。每个社团每周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六部分 加强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优化体育场地布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规划学校体育场地,增加体育设施投入。学校应做好体育运动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学校拥有满足教学和学生运动需求的体育场地和器材。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学校应建立校内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在课余时间和周末免费向学生开放,增加学生运动锻炼机会。
第七部分 建立体质健康监测机制
第十九条 实施体质健康测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组织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抽测,每个县(区)抽测不少于3所学校,覆盖所有学段。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抽测,抽测学校覆盖全学段,学校数不少于10所,不包括当年市级抽测学校。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报告向本级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学校应严格执行每年一次的学生全员体质健康监测计划,确保测试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并结合监测数据,优化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测试数据进行排名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记录学生体质测试数据。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数据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体质提升计划,对特殊体质学生要加强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部分 推进校家社协同共育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家社共育模式。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提高家长对孩子体质健康的关注度。鼓励家长督促学生开展校外体质锻炼,实施校外每天1小时的体育运动计划。规范社会体育组织、俱乐部等参与学校体育教育指导工作管理,为学生提供专业的体育培训和指导。
第九部分 强化体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排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学校开展学生身体健康排查工作,对不适合参加学校体育运动和体育课程教学的学生,进行登记,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应用于学校体育教育及相关活动,确保学生体育运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制定学生体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体育活动中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定期开展体育安全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学生在体育锻炼中的安全。
第十部分 加强督导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质健康提升工作考核。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纳入学校办学质量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学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每年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定期对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一部分 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体质健康工作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学生体质健康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学生体质健康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二十五条工作措施的实施,推进我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推动体育教学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