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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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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部门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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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按程序统筹做好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六条 教育部门牵头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中。规划中明确的教育用地,由教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开展勘界定标,并划定保护范围。
幼儿园、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因发展需要调整的,应组织对布局规划进行修编,报原批准机构批准。
自然资源部门核提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需按照教育配套建设标准,将幼儿园、中小学校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并明确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要与居住区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主体为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交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产权归属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土地出让方案,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完成时限和移交方式。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学校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的教育设施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将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用地从居住区建设用地中单列,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幼儿园、中小学校建成后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修改或调整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条件。
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按照原用地面积置换补还,用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
新建、改建居住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其土地及建筑物属于公益属性。
第八条 规划预留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幼儿园、中小学校用地上新建、改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在居住区规划建设中,需拆迁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建设主体单位应当与教育部门协商,按不低于原教育机构用地面积和资源存量,重新规划布点,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合并、置换、搬迁、改建幼儿园、中小学校,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凡迁建学校,原学校要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重新规划建设应按照“先建后拆”原则进行,确保在校(园)学生(幼儿)正常接受教育。
第三章 配套学校规范
第十条 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幼儿园、中小学校。
第十一条 针对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居住区(含改扩建居住区)建设,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要求的,教育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时充分考虑,根据规划标准、服务半径要求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进行统筹配置。
第十二条 开发新建、改建居住区时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规模应当与居住区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标准如下:
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黔教发〔2020〕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户均3.2人测算,按照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幼儿园4.5%,小学9%,初中4.5%),对居住区幼儿园、中小学校进行规划设置。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不超过2500人;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居住区人口规模达到需规划设置幼儿园6个班以上(含6个班)、小学18个班以上(含18个班)、初中18个班以上(含18个班)标准的,须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学校规模按测算适龄学生数建设,办学规模上限参照黔教发〔2020〕25号文件规定执行。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生均运动场面积、生均绿化面积等指标按国家和省现行标准执行。
居住人口达不到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标准规模的居住区,根据人口规模测算各学段平均在校生数及折算学校生均建设投资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项目所在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政府(管委会)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中小学校代建协议,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保障学位需求,执行过程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章 建设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幼儿园、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小学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情况依法接受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以自然资源部门核提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的社会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相关减免政策。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五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验收时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资料。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到建设现场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标准应达到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单体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所包含的校舍、运动场、校园道路、校门、值班室、围墙、供电照明、通讯网络、给水排水、消防设施、广场、球场、绿化等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工程安装相关要求。校舍建筑、附属工程、内外装修等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设计、功能、质量等标准。对不宜独立布置的设施设备,可与居住区共同使用。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移交幼儿园、中小学校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教育部门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协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使用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收集整理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提交)等材料向幼儿园、中小学校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财政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商开发建设单位解决。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办理完毕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后,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遗留的其他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问题,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侵占幼儿园、中小学校预留土地、擅自变更已经批准幼儿园、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对教育配套设施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对新建、改建居住区幼儿园、中小学校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对有关人员在幼儿园、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安府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