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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教育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安顺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05 11:40 来源:     字体:[]


各县(区)教育局(教科局、社管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根据《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黔教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安顺市教育局等十二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安顺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育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税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9月20日


安顺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黔教发〔2022〕12号)《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提升实施方案>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办函字〔2022〕25号)要求,决定实施安顺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重要部署,认真按照市委“1558”工作思路,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充分认识文件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全力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市,为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谱写安顺篇章。

(二)重点目标

到2023年、2025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形成数量足够、布局合理、优质均衡、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94%、9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9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分别达56%、60%。结合全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要求,紫云自治县2021年、镇宁自治县(含黄果树镇)2022年、关岭自治县(含白水镇)2023年、普定县和平坝区2024年、西秀区(含龙宫镇、安顺经开区)2025年接受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督导评估认定。每个县(区)创建1所及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一个乡镇建成1个及以上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

1.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以县为单位制定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以西秀区、安顺经开区为重点,加快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步伐,持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打造主城区学前教育核心区。坚持农村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城市新增幼儿园以公办为主的原则,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中心要建设2所以上公办园,2000人以上有实际需求、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脱贫村公办园应建尽建,小村联合办园,以游戏小组、巡回支教点、小学附设幼儿班等形式满足农村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大普惠性资源供给。城市居住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及时移交教育部门,提供普惠性服务,其中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幼儿园须办成公办园。“十四五”期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新增学位2万个左右,逐步化解和消除“大班额”。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等举办公办园。对乡镇公办中心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健全并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出现反弹。(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积极创建普及普惠县。根据《贵州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对标对表做好县级自评、市级初核工作,紫云自治县2021年、镇宁自治县(含黄果树镇)2022年、关岭自治县(含白水镇)2023年、普定县和平坝区2024年、西秀区(含龙宫镇、安顺经开区)2025年接受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督导评估认定。(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全面规范办园行为

4.规范办园管理。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动态监管,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严格办园管理,规范幼儿园名称,在幼儿园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营养食谱、幼儿伙食账目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类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的信息变更须在一个月内在县(区)级政务信息系统上完成。严格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登记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5.强化安全保障。为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各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及保障工作。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机制,随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稳定。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健全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健全完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封闭化管理、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率分别达到100%。有条件的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按照《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校车管理。加强幼儿园及周边治理,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城市幼儿园‘护学岗’机制,维护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6.加强治理力度。开展危房、“三防不达标”、无证园、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动态督查。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学前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开展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不得为学前儿童提供半日制、全日制保育教育服务。各级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7.严格教师队伍管理。以县为主、动态调配的原则,多渠道配齐配足公办园教师,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格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全面持证上岗。着力提升幼儿园教师游戏观察和支持、活动设计与组织等基本功。按照省有关职称政策,进一步推进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严肃处理,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加强教师培训培养。鼓励地方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为农村培养补充合格幼儿园教师。深化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改革,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注重培养学生在游戏中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支持在学前教育专业增设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升师范生融合教育能力。支持高校吸纳幼儿园园长、教师参与师范生培养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定期到高校接受理论知识学习和学历提升。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分层培养,加强对非学前教育专业背景和转岗的幼儿园园长专业补偿,做好幼儿园新入职教师、农村教师培训。(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9.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公办园和承接主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的保育、安保、餐饮等服务。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全员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十四五”期间,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牵头定期开展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检查。(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0.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严格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新增教育经费应向学前教育倾斜,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落实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将拨款制度延伸至普惠性民办园。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落实幼儿园土地、房屋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严格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减免租金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加强供餐质量监管。严禁截留、平调、挪用幼儿园保教收费,伙食费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

11.健全成本分担机制。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明确分担比例。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普惠性民办园最高收费限价并落实补助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制订出台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对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着力提升保教质量

12.扩大优质资源。进一步优化完善幼儿园评估制度,加强省、市、县(区)示范幼儿园梯队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园辐射指导引领作用,到2025年,全市创建1所及以上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个县(区)创建1所及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创建20所市级示范幼儿园。(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3.提高保教质量。落实集团化办园管理、教研指导责任区、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三个全覆盖”制度,形成“一体化、全覆盖”的区域学前教育协同发展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将村级公办园作为分园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幼儿园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全面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地制宜创设游戏环境、确保充足自主游戏时间,发现和支持幼儿有意义地学习,尽可能减少幼儿使用电子设备。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构建幼小双向街接机制,帮助幼儿顺利实现幼儿园到小学过渡。(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4.提升教研实效。各级教研部门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到2025年,每个县(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教研队伍。教研员分类制定教研计划并有效实施,幼儿园聚焦保教工作的实际问题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师实践能力。从2022年起,培育和遴选一批安顺市学前教育改革和教研优秀案例。(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推进“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行动中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发挥市级统筹作用,落实县(区)主体责任。县(区)编制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本县(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和重要措施,列入相关部门年度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同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动态调整收费。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学前教育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共同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建后管理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等相关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管理和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监管指导。民政、市场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要依规办理幼儿园法人登记手续。公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及周边治安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重点支持扩大普惠性资源、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内涵发展等。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将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教师同工同酬实现情况等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区)要建立激励机制,省对提前申报并通过验收的普及普惠县(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区)加大示范幼儿园创建奖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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