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印发了《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黔教助发〔2019〕9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作出了明确。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明确各省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2018年11月,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又在《关于制(修)定并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18号)中,进一步对各省制(修)定认定办法作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学生资助精准度,全面规范各地各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行为,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2.《关于制(修)定并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1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6章25条,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目的、对象、范围和原则,认定工作机构和职责,认定依据和困难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和方法等内容,并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制定的过程
2019年3至5月,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28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至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各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广泛征求意见,吸收采纳部分合理建议并予以修订,经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研究同意,于2019年7月17日联合印发。
五、其他事项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严格按照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起草过程中还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文件来源:省教育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