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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教育局关于对《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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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和高校学生军训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严格校服采购程序,强化质量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923日,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assdhjyg@sina.com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管理规范流程,保障校服质量安全,维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20153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和高校学生军训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含中职、民办学校,下同)校服的选用、采购及监督管理活动非城镇中小学校原则上不要求统一着装、购买校服。

第二章职责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校服选用和采购监管职责,制定中小学校服管理意见或实施细则,建立校服评议、采购信息公开、“黑名单”等制度,并留存合同,加强校服选用采购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督促供应商做好校服质量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校服生产、流通环节进行质量监管,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是本校校服选购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校服选用具体办法,配合教育行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抽查不合格企业购买校服;制定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确保采购的校服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式样美观、穿着舒适发挥校服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和德育美育的作用。

第三章 选用采购

校服选用采购应遵循“适宜、实用、够用”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坚决避免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强样式设计,确保以学生和家长自愿购买为前提。实行分时段采购(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中职阶段),每三年在起始年级采购一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原则上每款校服小学6年,初中、高中及中职3年以内每届学生不得更换学校不得一次性采购小学、中学阶段所需的全部校服不得在校服之外采购年级服和班服,不得组织毕业年级采购校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或捆绑销售。允许学生和家长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五条 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采购年级、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供应企业服务年限等),结合实际制订校服选用工作方案,由学校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集体决策通过后,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所有在校生家长征求意见,征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进入选用采购环节经学校集体决策和家长同意实施的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及《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备案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家长、社会公开

第六条 校服采购流程应参照《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流程指引》执行,主要包括:学校集体决策、征集选购意向、组建选用组织、确定选用模式、确定供货企业、公示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校服检查验收、售后服务监督、资料存档备案等环节。

学校成立校服选用组织(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其中家长代表、在校生代表不低于80%,下同),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选用组织设组长1名,副组长或监督员2名。组长由学校推荐,原则上为学校管理人员代表。组长要对选用组织人员培训,明确职责任务。选用组织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决策。

校服选用组织应依据确定的工作方案选择以下任一模式确定供货企业,并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

(一)自主确定供货企业模式。

自主确定供货企业的,应参照《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流程指引》程序执行。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制订并公开发布采购方案与信息,经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筛选不少于3家企业参与现场评选,最终依据“质优价宜”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供货企业。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供货企业模式。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校服招标的,应先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流程指引》等程序执行。校服选用组织与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沟通选用需求并由学校签订委托合同,经审核招标文件后由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选用组织选派代表参与评标,最终确定供货企业。

(三)规模较小的学校可采用“多校联合、一校为主”方式采购校服,结合实际选取前述(或(二)模式,按流程规范确定供货企业。

采购评选结束后,学校应对拟确定的供应商名称、款式、质量要求、采购价格、服务年限、售后服务要求及意见反馈渠道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由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要明确材质、价格、执行标准等内容。合同服务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双方采取“每年一签”形式履行。首年度服务合同签订后,在后续年度合同签订前学校应对供货企业上一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须同时满足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且家长和学生服务满意度达到85%以上才可签订下一年服务合同。学校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家长、社会公布。

 收费管理

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加强收费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回扣。校服费用由学生家长直接支付给供货企业,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代收校服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校服费用资金。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监督管理

校服选用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供货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学校建立校服检查验收制度,并做好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按要求填写《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验收记录单》校服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采购的校服须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批量发货后随机抽样,重点查验同批次校服成衣质量标识及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在每个批次和样式的校服中各抽取2套(件)留样封存,作为必要时送检的样本样品封存时间不少于5年。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须与供货企业送检机构不同,送检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质量检测报告及时向家长、社会公布,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全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范流程进行选购的学校要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整改;要会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校服产品质量联合专项检查,建立校服供货企业“黑名单”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及时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名单,及时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本校服供货要将采购相关材料(会议纪要、采购方案、评选过程性资料、采购合同、检验报告、验收报告、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统一存档备查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一经发现校服质量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开展选用采购。不得对供应商的资格和评分标准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要求供货企业必须为本地企业,或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置工厂、纳税等,亦不得为特定供应商设定排他性、倾向性条件。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校服采购,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将校服选用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工作,及时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警防控措施不得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对校服采购中存在的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障服务

第十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供应商完善校服售后服务渠道,督促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通校服质量投诉渠道,及时核实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学校应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公示并反馈供应商,作为后续采购参考每次采购结束后,须进行评估总结、分析不足,以利改进。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其他特殊家庭困难学生的校服保障力度,积极与供应商沟通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或减免校服费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益捐助校服。

第十九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适时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开展校服管理政策培训;采取召开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对家长和学生开展校服管理政策宣传;通过新媒介、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和解读校服管理政策。

附则

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提供以下模板供参考

1.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流程指引.docx

2.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备案表(参考模板).docx

3.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合同(参考模板).docx

4.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验收记录单(参考模版).docx

5.安顺市中小学校服采购档案清单(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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